主题:发展民宿经济 引领乡村度假新业态
嘉宾:汪尧平(大堰镇镇长)
吕定煌(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毛立明(农业副镇长)
邬薛平(城建副镇长)
一、大堰下山移民的范围和对象分别是什么?
1、移民范围:大堰镇辖区内的各个自然村。
2、移民对象,有四种:
一是符合整村迁移条件的自然村农户优先;
二是地质灾害点需搬迁避让的农户(由奉化市国土资源局核定);
三是小流域洪灾易发地区的农户(由奉化市水利局核定);
四是涉及大堰镇级以上(含大堰镇级)公益事业和重点工程需要被拆迁的农户。
3、本镇辖区内的农户,只可享受一次下山移民政策。
4、在其它镇(街道)、单位已享受过农居房或福利分房政策的,不能享受本下山移民政策。
二、下山移民集中安置地位于哪?
大堰镇的下山移民安置小区位于江口街道南渡,南渡路与东环线交叉口西北角,区位优势明显。
三、下山移民的安置方式与结算办法怎样?
本次下山移民采用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方式进行。
(一)集中安置与结算办法,这个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户籍关系在被迁移村的移民户
①按认定的人口,人均可申购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允许一户多套,但不得重复购置。
②按实际人数给予每人1.5万元补助,补助款在购买安置房时扣除。
③安置房申购价格为综合成本价。
④申购安置房时,因建设原因造成可安置套型数量不足的,允许选大接近,超过可安置部分面积仍按综合成本价计算。
⑤申购安置房时,自愿选小的,安置不足部分给予每平方米700元补差。
⑥申购安置房屋原则上允许选大,在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基础上,先按其可享受面积进行安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允许其调剂,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⑦下山移民户放弃安置房购买的,可享受政府每平方米700元回购政策,但该移民户所在自然村,实际移民必须达到该自然村实有户数的95%以上(包括95%),否则不予享受;安置房选小自愿,不足部分按此条规定处理。回购款需等所放弃安置房处理后支付,最长不超过3年,所付款项不支付利息。
第二种情况,是有合法产权证但户籍关系不在被迁移村的搬迁户。
同意搬迁的,允许以优惠价申购安置房,购房优惠价为综合成本价加每平方米600元。其可申购面积就是实际拆除的合法私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或按建设土地使用权证所登记用地面积的1:1.4的办法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二)分散安置
特困农户或孤寡老人不愿到移民小区安置的,由所在行政村统一调剂住房。
四、旧房如何处置?
旧房的拆除补偿由镇政府按整个自然村可复垦土地面积,以每亩10万元拨付给所在行政村,并由村根据其房屋建筑面积、成新、结构状况作出补偿。
五、如果你们的安置房分配不完,镇里将如何处理?
安置小区房屋分配,以下山移民户优先,如符合条件的下山移民户安置后还有房源,视情向全镇有条件购买户开放。
有条件购买户范围:镇辖区内各行政村。
有条件购买户对象:
1.无房户;
2.住房困难户(人均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下);
3.年满18周岁,且从未审批过宅基地的户。
有条件购买户申购安置房面积,以户为单位,人均为30平方米,不足90平方米的按90平方米购买。
有条件购买户购房价格为优惠价,为综合成本价上浮每平方米500元,再结合楼层浮动率计算。有条件选大的,增加部分面积按市场价结算;选小自愿,多余面积视作自动放弃,不作经济补偿。
那如果还有房子剩下怎么处理?
安置小区房屋在下山移民户和有条件购买户均安置完毕后,剩余房屋再面向全镇公开出售。购买安置房价格在市场价基础上作适当优惠。
六、大堰镇畜禽养殖场政策处理办法
问:大堰镇是否能够养猪
答:根据奉化市人民政府(奉政发【2011】10)号文件规定,我镇属于横山水库水源保护区,全镇范围内为禁养区。
问:农村养几只猪可以吗?
答:2015年浙江省新出台了《浙江省畜禽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属于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存栏200头以下的属于养殖户,我们奉化市规定,在禁养区内生猪存栏50头以上属于养殖场,50头以下属于养殖户。我镇范围内农村自养自宰的不以经营为目的,从事少量自己食用的养殖,且对周边环境没有造成污染。如果以养殖为主要经济来源的,那也不可以养殖。
问:曾经补偿过的养殖场又在养猪,你们怎么处理?
答:2015年7月,我镇接到西畈村村民举报,在西畈村居住区里有畜禽养殖场污染环境,对村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要求镇里解决。在接到举报后,我镇负责农业的主要领导马上召集镇畜牧兽医站去实地了解情况,镇畜牧兽医站在接到指令后第一时间会同镇城管中队一起去西畈村了解情况,通过实地查看发现有西畈村一个村民(叶成大)在自家的老房子里养殖了15头肉猪,(该村民在2013年与镇里签署了畜禽养殖场拆除协议,领取了补偿款)。我镇随即下发了自行拆除的通知书,要求该养殖户在一周内自行清除。一周后我镇再一次组织人员来到该村,发现该养殖场并无搬迁的迹象。
基于上述情况,我镇向奉化市环保局通报了这一情况,要求环保局组织清理,奉化市环保局于8月上旬派工作人员会同我镇兽医站人员对该养殖户再次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养殖户在8月15日前自行清理,而该养殖户拒不执行。为此镇里在8月26日组织20多位镇干部会同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该养殖场进行了强制清除,当场运走了15头肉猪,并对养殖户进行了批评教育。
七、股改问题
问:我是大堰镇大堰村民,我和我家属户口在村里,并享受了股权改革,我有一女儿外出读书,户口农转非后挂靠在人事局,现已结婚,户口牵到女婿处,现在想回大堰村参加股权改革,怎么办?
答:我们大堰镇股改工作从去年9月份试点村先行试点,然后从10月份全镇全面推开至去年年底已全面完成股改工作,各村基准日时间最迟不超过12月底,对于基准日后未经行登记的人员,按规定不能再入股。
请问你女儿户口现在挂靠处是否在宁波市内,(答:是的),我们建议你女儿最好到对方村庄入股,因为大堰相对于外地经济薄弱,目前不存在分红情况。如果对方村不能够入股,我们镇按照“广覆盖、宽接受”的原则,在本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决定同意后,你女儿还必须出示未在当地享受股权的证明,才可酌情享受股份。
八、关于低保政策问题
根据我个人对低保政策的理解。
1、低保政策是个动态的过程,根据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变化可以享受或撤销低保。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①配偶;②父母和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3、现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40元/月,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这个数的可以申请;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特大疾病患者需要一位家庭成员照护的等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入不敷出的。
4、每月审核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
九、关于立户分户问题
根据宁波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申报分户登记有关问题,总体按《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分户应以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割作为标准。一个家庭的成员凡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应立为一户;一家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且均具备立户条件的,经申请,应当允许分户登记。
1、凡户内家庭成员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需要分开生活,且以分家协议、离婚协议、裁判文书等形式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进行分割的,经申请,可分户登记。
2、户内单身家庭成员年满35周岁需要分开生活,且以分家协议等形式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进行分割的,可以申请分户登记。
3、对于农村要求立户、分户,但无土地证、房产证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可以以乡镇以上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凭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权属的证明材料替代。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分户立户:
⑴申请分户的住房为非合法固定住宅或属于违法建造的房屋;
⑵离婚后未分割到合法固定住房的,或住房未分割的;
⑶同一地址无法分割的;
⑷经调查,不符合立户、分户条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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