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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违规接受宴请指导案例
  来源:奉化区纪委区监委 发布时间:2021-12-10 浏览次数:  
 

【典型案例】

张某,中共党员,某镇党委委员、副镇长,2018年10月退休。2019年1月以来,张某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生日期间,先后10余次接受该镇私营企业主王某、李某、赵某等人(均系张某任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期间的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并饮用年份茅台酒等高档酒水,食用高档菜肴。2021年3月,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评析意见】

张某虽已退休,但仍具有党员身份,特别是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在当地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更应带头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张某的退休时间在党的十九大之后,中央对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毫不松懈纠治“四风”的要求已经非常明确,但其仍然不知敬畏,多次接受退休前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为严肃党的纪律,应将张某的上述行为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同时,鉴于张某已经退休,不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可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廉洁纪律兜底条款)之规定予以定性处理。

我们在工作中还发现,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退休后不仅违规接受宴请,还收受退休前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的甚至借助于“攒饭局”等方式,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大搞所谓的“居中协调”,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在退休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的问题,同样应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廉洁纪律兜底条款)之规定予以定性处理,并依规依纪收缴其违纪所得;对于涉嫌受贿犯罪或者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的,则应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这一纪法衔接条款的规定,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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