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对于党纪政务处分作出后,因同一违纪违法事实需变更处分,处分影响期如何起算的问题尚无最新规定。如何准确把握,值得研究。
现行党内法规并未要求党纪处分影响期满后办理解除手续,《政务处分法》规定政务处分影响期满后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政务处分手续),但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的后果并没有改变,上述规定对于处理以上问题仍有指导意义。
(一)处分变更后,解决职务、级别、工资等问题有据可依。《政务处分法》第六十条规定,“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务员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工资待遇的,从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工资予以扣发”。
(二)轻处分变更为重处分的,从操作层面来看,从重处分决定作出时计算影响期相对合理。
如果对原处分作出了加重的重新处理,则可能涉及被处分人的职务变动(如党内严重警告变更为撤销党内职务),如果从原处分决定作出时开始计算影响期,相当于将新处分的效力溯及到原处分决定作出时,在之前较轻处分执行过程中,被处分人的职务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成为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如,A处长2017年1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9年3月处分变更为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如果新处分从2017年1月起算,则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A处长履行过的处长职责也应视作无效,这显然在实践中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按原中央纪委监察部审理室的规定,从重处分作出的时间开始计算影响期是相对合理的,而且规定中设置了扣减程序,即重处分的影响期应扣除原处分已经执行的时间,也最大程度兼顾了被处分人的权益问题。
综上,无论党纪处分还是政务处分,在没有最新的明确规定时,均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即“较重处分改为较轻处分的,从原处分作出时起计算影响期;较轻处分改为较重处分的,从新处分作出时起计算影响期,但应扣除较轻处分已执行的时间”。